临床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

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6-06 11:28      点击量:6829

临床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

 


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增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爱护中心财产的责任心,确保教学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,根据教育部发布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中心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中心财产的思想教育,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。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。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。

第二条  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方式及适用范围

(一)赔偿相同等值实物。

(二)赔偿现金。

第三条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

(一) 在提运、保管或使用过程中 ,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责任人均应赔偿。

1.在提运、保管、领发、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,不负责任,致使仪器设备受震、受潮、损坏、腐蚀、生锈、丢失、被盗、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。

2.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。

3.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修、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。

4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。

5.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。

6.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。

(二)属于下列情况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。

1.在提运、保管、领发、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。

2.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。

3.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
(三)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四)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,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。

1.对单价20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,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。使用1年内按原价赔偿,1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。凡属隐匿者,除照原价赔偿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 

2.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:

(1)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、丢失价值;
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。

3.对于贵重仪器设备,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,还要给予行政处分。   

4.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,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。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;2~3年折旧20%;3~5年折旧30%;5~10年折旧40%;10年以上折旧50%。

第四条  处理办法

(一)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,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,填写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单》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。损坏、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,应注意保护现场,由临床实践教学中心、保卫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调查,立案处理。

(二)  赔偿处理权限: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,参照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,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,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。

(三) 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,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,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,学生应在毕业前偿还。

(四) 赔偿费交财务处,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。

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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